治安拘留的时间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起始时间:
治安拘留的时间从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期限单位: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例如,如果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合并执行:
如果涉及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折抵时间:
对于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综上所述,治安拘留的时间计算应当以日为单位,从入所次日开始算起,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并且之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相应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