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通常指的是那些存在心理、生理或解剖学上的异常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或肢体功能的丧失或不正常,导致他们全部或部分不能以正常的方式从事活动的人。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残疾被定义为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具体来说,残疾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 听力残疾:指听力丧失,包括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3. 言语残疾:指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
4. 肢体残疾:指肢体功能丧失或不正常。
5. 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
6. 精神残疾:指适应行为障碍,分为不同等级。
7. 多重残疾: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残疾等级通常根据个体丧失的功能程度来划分,例如一级伤残表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二级伤残表示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等。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算作残疾人并不仅仅取决于生理上的损伤,还包括个体在社会参与方面的能力。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残疾人是指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可能阻碍他们与健全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