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处理方式如下:
口头警告并立即驶离
交警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驶离。
罚款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拖车
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行为,主要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和拖车。具体处罚方式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及是否配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