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旅行社的类型和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以下是相关法规中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详细规定:
国内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人民币。
综合旅行社(同时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综上所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旅行社类型和业务范围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国内旅行社:20万元(本金)+ 5万元/分社(分支机构)。
国际旅行社:60万元(本金)+ 1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保证金)。
综合旅行社:60万元(入境旅游业务保证金)+ 1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保证金)+ 20万元(国内旅游业务保证金)。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设立分社时按规定增存保证金,以确保合规经营并保障旅游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