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公证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提供身份证明、遗嘱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
公证处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对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发放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收取公证费。
审查
公证人员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遗嘱人应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材料。
审批
审查通过后,公证处将报请审批。
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或在必要时由公证处发送。
办理自书遗嘱公证时,请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公证处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应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