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赔付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营养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营养费的标准为每天20至50元。
如果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或者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或者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增加特别营养,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赔偿期限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医疗机构意见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及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特殊情况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害需要特别营养品,如鼻饲进食的情况,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建议
在实际案件中,营养费的赔付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残情况、治疗需要以及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属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营养意见或相关证明,将有助于更准确地计算和争取营养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