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时效期限:
通常情况下,仲裁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起算时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特殊规定:
对于劳动争议,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效中断: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长保护期限:
即使超过了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如果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则法律不予保护。
以上是仲裁时效计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应用时还需参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更新,请以最新的法律依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