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
销售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其他侵权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使用的判断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混淆的判断
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需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非商标性使用
非商标性使用由于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不会对注册商标权利人产生实质影响,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
总结:
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围绕未经许可的使用、销售侵权商品、其他侵权行为以及商标使用的判断等方面。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