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公证流程如下:
申请
遗嘱人亲自前往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填写申请表
遗嘱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券等)。
提交材料
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公证审查
公证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充分性。审查内容可能包括:
遗嘱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
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出具公证书
如果审查合格,公证处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他注意事项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果遗嘱人生命垂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
建议:
遗嘱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建议遗嘱人在办理公证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员,以确保遗嘱公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