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
成立条件
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
设立程序和流程
提出申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到书面报告或申请后十日内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公示。
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立后的公告: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工作:
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表决规则。
编写组织章程、确定下次会议召开时间等。
召开会议:
筹备组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组织章程、成员加入签名、选举官员。
第三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二次会议纪要、公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宣布通过大会章程,选举官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议:
业主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时,应确保满足成立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筹备组成立后,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业主大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