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育基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计发基数
计发基数是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
计发天数
顺产的,计发天数为128天。
难产、剖宫产的,计发天数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计发天数增加15天。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营养补助
生育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个人缴费基数和生育保险费率
个人缴费基数根据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3倍当地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费率为0.8%,其中个人缴费占0.5%,单位缴费占0.3%。
医疗费用
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
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建议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职工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在申请生育津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用人单位在垫付生育津贴后,可以向统筹地区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