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公章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决定作废
公司或组织因公章遗失、损坏、变更等原因决定作废。
报公安机关备案
向公司注册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作废备案。
登报声明
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在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包含公章名称、编号、作废原因等信息,连续刊登至少三次。
处理作废公章
销毁:彻底销毁作废公章,确保不被再次使用,销毁过程应有见证人记录。
保存: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证。
制作新公章
在作废公章处理后,根据需要制作新的公章,并按规定程序启用。
通知相关单位
将作废及启用新公章的情况通知合作单位、开户银行等,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注意事项:
使用作废的公章是违法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废弃公章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按公安部规定处理。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可由相关部门收缴。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期满后予以销毁。
请确保遵循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合法合规地处理作废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