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维修加固:
对于可以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应指导危房所有权人制定维修加固方案,并监督实施。维修加固后的房屋需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居民的安全,可能需要紧急疏散、封锁危险区域或进行其他安全措施。同时,有关部门会进行调查,确定危楼的责任方,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赔偿安置。
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