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失去父母监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配偶或子女:
首先考虑孩子的配偶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近亲属: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则考虑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个人或组织:
若没有近亲属,但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
民政部门:
在没有近亲属且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对于没有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他们也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如果兄姐有负担能力,也应担负起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