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司法鉴定,主要涉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评定。以下是三期鉴定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申请与受理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光片、C光片及报告单等。
鉴定流程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或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当事人委托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出具书面结论,并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评定标准
三期鉴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受害者的具体伤情和治疗情况,参照相关医疗资料(如病历、出院小结等)来确定。
评定应符合《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的规定,包括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
注意事项
三期鉴定必须在伤情稳定后进行,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受害者应配合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料和信息。
鉴定结果将作为赔偿谈判和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
通过以上流程和标准,三期鉴定能够科学、公正地评估出受伤人员在医疗及功能康复期间所需的休息、营养和护理时间,为受害人提出相应的赔偿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