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存在,法院将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者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担保金额应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
当事人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发现错误
如果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
其他解除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仲裁申请被驳回、其他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请求等。
如果当事人对解除保全的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在送达裁定书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保全的具体程序通常包括申请人提交解除申请和相关证据,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解除保全措施,除非符合上述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