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计算,包括房屋价格和装修费用等。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不能共同选定,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确定。
搬迁补偿费
包括搬家费、临时过渡费、租赁费等。
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性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奖励性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其他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区域、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形式。如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