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不是一级政府,而是代表省级政府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行政公署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关键区域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行政公署通常设立在较为特殊的行政区域,如边远地区或经济特区。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行政公署已经转变为省辖市,以适应地方治理的新要求和发展趋势。
行政公署的基本职责包括代表省级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行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等人员组成,实行专员负责制。
目前,行政公署的数量已经不多,多数已经根据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包括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