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失业保险金损失: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少得或未得的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承担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包括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产生的罚款、滞纳金等。
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因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罚款等。
其他损失:
单位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其他损失。
医疗费用赔偿:
若因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患病后需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单位应赔偿这部分费用。
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双倍工资:
若单位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补缴社保:
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用。
举报与处罚:
劳动者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社保机构可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要求赔偿损失、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可能获得的双倍工资等。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