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汽车撞伤行人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肇事方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如果造成残疾,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给受害者带来巨大身心伤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此外,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及时报警,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2. 伤者应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并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
3.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实际损失,与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
4.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