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证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分居起止时间:
明确指出双方分居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分居期间各自的居住地点:
详细记录分居期间双方各自居住的地方。
各自分居的证明人:
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第三方,如村委会成员、单位同事等。
法律依据:
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说明分居证明的目的和重要性。
双方当事人信息:
包括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子女抚养情况 (如适用):如果有子女,需说明子女的抚养安排。
签名和盖章:
证明书最后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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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明书
兹证明: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一致,自××年××月××日起自愿分居。
分居期间,男方居住于×××,女方居住于×××。
本证明由×××(证明人姓名)提供证明,并由×××村委会(或单位名称)盖章确认。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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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