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基本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产假工资通常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即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取二者中较高者确定。
生育津贴
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其他假期工资
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放,需要医院开具相应证明。
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放。
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放,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放。
假期天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产假为15-75天。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注意事项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有,但女职工可以从高获得待遇。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或支付工资,员工可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