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使用生育保险的步骤如下:
申报材料提交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所需申报材料包括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等。
签发医疗证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以便于后续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领取。
待遇结算
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生育津贴领取
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生育津贴可于出院结算后的次月底自动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处理
若流产发生在怀孕四个月以下,生育保险将支付14天的产假工资;若流产发生在四个月以上,则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工资。超出支付限额的部分,将需要个人承担15%。
如果女职工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男方的生育津贴可以申请,需携带男职工的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身份证、生育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明。
建议:
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报材料,确保顺利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产,以便于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关注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及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