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委托受理
提交申请: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填写《司法鉴定申请书》,说明要求鉴定的单位、事项、目的、申请人信息等,并签名盖章。
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提供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等)、检材(需要鉴定的痕迹物证等)及样本(供比对用的材料)。
受理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书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是否在司法鉴定范围内、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等。
鉴定协议签订
通知签订:在申请书审查通过后,司法鉴定机构会向申请人发出《司法鉴定通知书》,通知其签订鉴定协议。
协议内容:鉴定协议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鉴定的内容、方法、标准、期限等。
费用支付:申请人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通知,按时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鉴定过程
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书面通知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当事人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其他相关程序
公开鉴定程序及法规:法医鉴定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鉴定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鉴定时限:例如,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以上是法医鉴定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具体操作中遵循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