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签订书,即 法医鉴定书,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医在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委托后,对案件中的伤情或死因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正式文书 。该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可以作为诉讼过程中证据使用。
法律效力:
法医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鉴定委托: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委托,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
鉴定材料:
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等,交由法医审查。
鉴定过程: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并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补充鉴定:
如果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或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自愿性:
如果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签订的协议,没有特殊情况,该协议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法医签订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文书,用于记录和证明法医对案件中的伤情或死因的鉴定结果,并在法律诉讼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