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产假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基本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产假工资通常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即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取二者中的较高者确定。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假期工资
对于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等,工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例如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
工资补齐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
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包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更新而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