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要求,具体包括: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单位应建立防火检查、巡查队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做到“十查十禁”。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单位应建立两支队伍,即灭火第一战斗力量队伍和灭火第二战斗力量队伍。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掌握“三近”原则: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包括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维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全体员工应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熟悉本单位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员,熟练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方法,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引导人员逃生。
确保“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确定单位专兼职消防宣教人员,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考核”。
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注明操作方法,切实做到“消防知识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通过提升这“四个能力”,可以有效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