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死刑标准如下:
鸦片:
超过1000克。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超过50克。
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
达到一百克以上。
大麻: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
超过五十克。
吗啡:
达到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
超过二百五十克。
盐酸二氢埃托啡:
超过十毫克。
咖啡因:
超过二百千克。
罂粟壳:
超过二百千克。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贩卖上述毒品中的一种或多种,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判处死刑。具体标准如下:
鸦片: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100克以上
大麻: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50克以上
吗啡:100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咖啡因:200千克以上
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毒品种类、数量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判处死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