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毒品数量可被判处死刑:
1. 鸦片超过1000克;
2.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
3. 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达到一百克以上;
4.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 可卡因超过五十克;
6. 吗啡达到一百克以上;
7. 度冷丁(杜冷丁)超过二百五十克(按不同规格换算为针剂或片剂);
8. 盐酸二氢埃托啡超过十毫克(按不同规格换算为针剂或片剂);
9. 咖啡因超过二百千克;
10. 罂粟壳超过二百千克。
因此, 贩卖、运输、制造或走私上述数量的毒品,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具体的判决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情节、被告人的前科记录等。
建议在涉及毒品相关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从事任何可能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