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产生臭味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金额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议
及时整改:养殖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臭味,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进一步污染。
合法合规经营:养殖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活动合法合规。
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质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措施和金额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