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重是指在 规定条件下连续两次称量所得质量之差在万分之三以下的一种重量标准。具体来说,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应在0.3毫克以下。在重量分析法中,经烘干或灼烧的坩埚或沉淀,前后两次称重之差小于0.2mg(中国药典规定为0.3毫克)时,则认为达到了恒重。此外,恒重还指相邻两次称量间隔时间大于3小时(通常不少于6小时)的情况下,前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该项试验所要求的称量精密度。
在实际操作中,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在每次干燥后应立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
这些规定确保了实验或分析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从而保证了结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