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养殖厂被占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土地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
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损失、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等。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实际评估结果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针对因养殖场被占用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养殖经营情况来进行评估。
设备及物料的补偿:
养殖场的设备及物料也需要进行补偿,具体金额按照重置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
禽畜出清的补偿:
如果养殖场内有禽畜,需要对其出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等因素。
人员安置费用:
对于因养殖场被占用而需要搬迁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人员安置费用,保障其居住和就业权利。
其他补偿:
可能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与征地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提供养殖场的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全额的征用补偿。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