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的签证(签注)可以在以下地点办理:
1. 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 就业地、就读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 允许非户籍人士办理的城市的相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5. 对于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或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可以由原逗留签注受理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6. 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人工窗口或智能签注设备提交申请。
办理时需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部分地方支持自助办理签注,具体流程和条件请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