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行为的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物证
现金、礼品、承诺书等。
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书证
会议记录、选举文件、收据、发票等。
任命书、委托书、合同等。
证人证言
目击者或其他选民关于贿选行为的证言。
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关系、时间、地点、经过、财物数量、原因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贿赂行为的录音或录像。
电子邮件、短信等通信记录。
鉴定意见
相关物品的价值鉴定等。
勘验笔录
现场勘查记录等。
其他可能的证据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