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计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和领取期限的计算两个方面。
失业保险金计算
计算公式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 = 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 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期限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处理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缴费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缴纳金额
失业保险缴纳金额 =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缴费基数和费率
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建议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以确保自身权益。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以便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