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是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即县辖区。区公所在古代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和处理各种行政事务,包括纳税、土地管理、人口普查等。在现代,区公所也可以用来形容一个地方的管理机构,如社区服务中心、政府机构等。
区公所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在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
截至2019年,中国大陆地区仅剩1个区公所,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南山区公所。此外,在中国台湾省也存在区公所,如台北市大安区公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