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养殖业土地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
养殖场(户)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备案
市级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报请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
建议在申请养殖用地时,先了解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