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导致养殖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
养殖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宿舍、办公用房、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
补偿标准根据评估确定,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针对规模养殖场专业化养殖,有养殖证、营业执照的情况,拆迁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终止,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应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评估。
存栏禽畜出清补偿
对于拆迁时存栏的禽畜,如生猪、鸡等,若因拆迁必须处理,拆迁方应补偿养殖户这部分损失。
搬迁补偿
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其他补偿
如沼气池、养殖设备的折旧残值补助等。
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对养殖户的再就业培训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补偿的必要条件是养殖场必须合法合规建设,即满足《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获得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允许占用耕地、宅基地修建养殖场或未获得国家养殖行业审批手续的养殖场,不仅不能获得补偿,还可能受到处罚。
具体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关补偿方案,明确补贴资金来源、拆迁主体、补偿标准和时间节点等具体事项。建议养殖户在面临禁养区拆迁时,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补偿政策和程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