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价值的估价方法如下:
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财物
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不合理的财物
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外币的估价
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如果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则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的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特定财物的估价
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查实的数量计算;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若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则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设备、设施: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则按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其他物品的估价
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驴等,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进出口物资、物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文物: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估价方法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通常,估价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物品的市场价格、有效价格证明、使用情况、品牌、型号等,以确保估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