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主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机构产生: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其监督。
职权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反对官僚主义:
国家机构实行精简原则,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结合,旨在确保国家机构的决策既体现民主意志,又能高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