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凭证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特别地,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通常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工作服、出入证、厂牌、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等;
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工作中来往的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