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它作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发挥着重要社会支柱的作用。
群众性: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自愿性: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职工有结社自由,根据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
独立性:
工会具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代表性: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等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可以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工会是一个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独立性和代表性。这些性质决定了工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