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对于养殖场所使用的土地,如果是农民自家的承包经营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则补偿费应归原土地承包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包括养殖设施设备如厂房、水井、风机、温度湿度控制器等,补偿标准参考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补偿金额可双方协商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拆迁导致养殖场无法正常经营,政府应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养殖场在被拆迁或关停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具体计算方式为“停产停业期限”乘以“停产停业年均收入”。
搬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搬运、禽畜运输等费用,例如需要专门车辆运输禽畜到新场所的费用。
养殖动物回收补偿
存栏禽畜会根据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补偿,不同生长阶段的禽畜补偿标准不同,通常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
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以及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考虑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成新率等因素。
安置补助费
给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安排生活所用的费用,标准根据当地政策制定。
其他补偿
可能还包括青苗补偿、设施折旧及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补偿标准和政策有所差异,建议养殖场主详细查阅当地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并与征收方进行充分协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如果遇到违法拆除,应及时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合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