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的规定如下:
适用对象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