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生猪的用地政策如下: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
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安排用地空间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增的生猪养殖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用地协议与备案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并且需要经过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动工建设。
环保与动物防疫
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监管与审核
从属地政府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用地强化监管,坚决杜绝以生猪养殖的名义搞大棚房建设,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
这些政策为生猪养殖提供了用地保障,同时强调了用地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性。建议养殖场(户)在选址和用地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