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的电费收费标准如下:
居民用电
第一档电量(170千瓦时及以下):0.477元/千瓦时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0.527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261千瓦时及以上):0.777元/千瓦时
非居民用电 (一般工商业):
峰时段:0.9337元/千瓦时
谷时段:0.3736元/千瓦时
平时段:0.6435元/千瓦时
采暖用电
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例如,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
超出部分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合表用户
暂不具备条件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平均提价水平调整,调整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87元/千瓦时
特殊用户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477元/千瓦时,并设置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建议:
居民用电根据用电量不同,分为三个档次,用电量在170度及以下按0.477元/千瓦时,171至260度按0.527元/千瓦时,261度以上按0.777元/千瓦时。
非居民用电和采暖用电的收费标准不同,具体用电量和电价可参考上述标准。
合表用户和特殊用户的电价有所调整,具体可咨询当地电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