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性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来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接受仲裁申请:
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进行初步审理,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请求的范围。
协助仲裁庭组成:
在当事人无法自行选定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协助指定仲裁员。
监督仲裁活动:
确保仲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
处理劳动争议:
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
调查取证:
进行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调查,如询问证人、现场勘验等。
调解和裁决:
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达成和解协议,或在必要时作出仲裁裁决。
宣传法律:
宣传与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双方遵守。
案卷整理归档:
协助书记员整理仲裁文书案卷,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