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处理和矫治措施,旨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具体措施包括:
刑事责任年龄与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
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一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教育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错误,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社区矫正与家庭教育
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家庭教育等方式进行干预,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司法保护制度
设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司法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统一。
缓刑与禁止令
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宣告缓刑,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这些措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旨在通过教育和矫治,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同时,这些措施也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