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假天数为 98天或 158天,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增加产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因此,青岛市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国家规定)加上60天(山东省奖励假),总计158天。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相应的产假和待遇。
女职工在申请产假时,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单位流程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