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将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留置措施的实施与期限
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则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及时解除。
案件调查与移送
留置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及失职渎职的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和向公职人员行贿的人。
调查结束后,一般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这是大部分留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解除留置措施的情形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可以随时解除,但需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
留置期限届满,若案件调查尚未结束,可延长留置时间,但需报请上级批准。
若调查未发现被留置人有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解除留置措施。
被留置人的待遇与后续处理
被留置人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若监察机关撤销案件且未受处分,可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工资待遇处理参照公务员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被留置人需遵守留置室的相关规定,如保持安静、不进行过度活动等。
留置期满后,若需采取强制措施,将移送看守所。
以上步骤和措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规定执行。